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五章 实验动物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制度,对实验动物进出生产、实验环境设施进行登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实验动物逃逸,防止无关动物进入生产、实验环境设施;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确保实验动物可追溯。发现实验动物未经登记被带出生产、实验环境设施或者逃逸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向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报告。禁止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