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对实验动物尸体、组织和其他废物应当分类进行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科学技术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