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运输实验动物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要求的专用车辆。

运输实验动物使用的笼具应当符合所运实验动物的微生物和环境质量控制标准。不同品种、品系、性别和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在同一笼具内混合装运。

实验动物运输的管理办法,由市科学技术部门会同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