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制度,对实验动物进出生产、实验环境设施进行登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实验动物逃逸,防止无关动物进入生产、实验环境设施;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确保实验动物可追溯。

发现实验动物未经登记被带出生产、实验环境设施或者逃逸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向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报告。

禁止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