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生产第十八条有效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遗传学、寄生虫学、微生物学、营养学、病理学诊断和生产环境设施方面的标准,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各项操作过程和检测数据应当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