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遗传学、寄生虫学、微生物学、营养学、病理学诊断和生产环境设施方面的标准,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各项操作过程和检测数据应当有完整、准确的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