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发展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地特色中药材品种选育和产地保护,扶持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中医药管理、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中药生产企业在道地中药材产地建设常用大宗中药材规模化、规范化、产业化种植养殖基地,推广使用优良品种,提高中药材品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