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发展与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和生产;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市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的规范炮制和生产。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