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发展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中药材的种植、养殖、采集、贮存、运输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保证质量安全。市中医药管理、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制定和完善中药材相关技术规范、标准。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中药材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