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后,其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该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认定,并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告:(一)被发现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二)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不再使用该商号的;(四)有重大违法行为,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