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后,其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该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认定,并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告:

(一)被发现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

(二)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不再使用该商号的;

(四)有重大违法行为,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