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为六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其所有人可以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续。符合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应认定条件的,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认定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六年。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