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为六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其所有人可以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续。符合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应认定条件的,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认定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六年。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