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依法确认无效:(一)行政执法机关没有法定依据作出的;(二)行政执法决定未加盖本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印章的;(三)行政执法决定不具有可执行内容的;(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认无效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