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依法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责令其履行已没有意义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但是撤销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不予撤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采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