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程序第三十五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依法予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适用依据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五)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行政执法决定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