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依法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未说明事实、依据或者理由的;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的;未载明决定作出日期的;需要补正或者改正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补正或者改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