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被监督机关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报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