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被监督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整改落实,并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报送整改落实情况。被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申请复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复查并答复。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