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监督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的,被监督机关、投诉人有权申请其回避。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自行回避,被监督机关、投诉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决定其回避。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