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现被监督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受理。

被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审查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不予登记立案。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