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第四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和单位报告。燃气经营者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抢修、抢险人员对妨碍抢修、抢险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6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