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和单位报告。

燃气经营者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抢修、抢险人员对妨碍抢修、抢险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

Local Regulations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