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管道燃气经营者发现用户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应当采取停止供气措施:

(一)燃气设施漏气的;

(二)燃气管道末端未设有效封堵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的;

(四)将装有燃气管道、设备的房间改为卧室或者浴室的;

(五)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燃气经营者工作人员安全检查提供便利。

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后,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恢复供气。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