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十三条有效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将不合格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