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将不合格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