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将有关资料送燃气主管部门核实登记。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