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十四条有效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经营许可期限届满九十日前,燃气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行政许可。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