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效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具备上下水和其它环境卫生设施。餐厨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不得排入雨水排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应当装袋运到规定地点处置,或者委托专业环境卫生作业机构有偿清运。违反本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