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效早市、夜市和其它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或专业环境卫生作业机构,实行开市、闭市全程保洁,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并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做到垃圾日产日清。早市、夜市的经营者应当有自备的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所经营摊位的整洁。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5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