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具备上下水和其它环境卫生设施。

餐厨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不得排入雨水排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应当装袋运到规定地点处置,或者委托专业环境卫生作业机构有偿清运。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