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留守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留守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