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留守儿童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