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