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留守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留守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