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章 生态宜居第二十六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共厕所、户用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改造的管理和指导工作,推动农村厕所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村民委员会应当落实人员,做好本村公共厕所的日常保洁和维护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