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章 生态宜居第二十七条有效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村特色和地域特点,明确新建农村住房的式样、体量、色彩等要求,提供符合乡村风貌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供村民建房参考和选用。鼓励有条件的村庄按照景区化标准开展特色风貌、景观环境和田园村居规划设计,建设一村一貌、各具特色的乡村。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