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开展河道、水塘、水库、沟渠等水域治理和河道、道路两旁以及房前屋后的绿化、洁化,定期开展房屋外立面整治,规范宣传栏、广告牌等设置和太阳能热水器、空调外机等安装,保持村庄公共空间整洁、有序、美观。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