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章 生态宜居第二十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开展河道、水塘、水库、沟渠等水域治理和河道、道路两旁以及房前屋后的绿化、洁化,定期开展房屋外立面整治,规范宣传栏、广告牌等设置和太阳能热水器、空调外机等安装,保持村庄公共空间整洁、有序、美观。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