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共厕所、户用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改造的管理和指导工作,推动农村厕所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村民委员会应当落实人员,做好本村公共厕所的日常保洁和维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