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本市支持和鼓励开展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与交流合作,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推动使用信息化、智能化、大数据等手段开展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信息追溯管理,加强科技人才培养,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