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以及周边地区建立健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在动物检疫检验、防疫风险评估、疫情分析预警、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等方面开展协作,推进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区域动物防疫联防协作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