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依法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免疫接种、疫病检测、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防疫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

动物防疫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供动物防疫相关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宣传动物防疫知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