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项目和价格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价格向社会公示。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按照规定支付院前医疗急救费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