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为谋取单位或者个人利益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患者运送原则;不得因指挥调度、费用等因素拒绝、拖延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