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六章 社会急救第四十条有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面向公众开展急救培训,普及急救知识,提高急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支持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普及活动。红十字会应当依法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急救知识、技能普及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