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面向公众开展急救培训,普及急救知识,提高急救能力。

教育部门应当支持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普及活动。

红十字会应当依法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急救知识、技能普及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