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规范第十五条有效本市实行院前医疗急救呼叫二十四小时受理制度。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立即接听呼叫电话,询问并记录患者信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急救指导。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在接收完整呼救信息后立即发出调度指令。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