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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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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

有效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规范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关工作,并对所属人员和车辆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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