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规范第十四条有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规范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关工作,并对所属人员和车辆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