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立即出车,并尽快到达急救现场,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操作规范实施必要的急救措施。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无法与急救电话呼叫人取得联系或者无法进入事发现场开展急救的,可以向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请求帮助。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并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