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等职责。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