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等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