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体布局。各类开发区(园区)、城市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与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